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住榆树市**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1日12时许,驾驶吉A77PD0号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734公里加930米处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刘某甲驾驶的吉A07673D号4路公交车相撞,致轿车内乘员刘某乙当场死亡,公交车内多人受伤。经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案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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