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6锋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桥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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