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祥云都市**园**室。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0时许,丁某某与田某某共同饮酒后,田某某将其陕A****2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交给丁某某驾驶,田某某乘坐在该车辆副驾驶座位,丁某某驾车沿平罗县宝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丰路与西苑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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