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1********,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宜宾市叙州区**城**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将该案交办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方向经叙府路东段往长江大道东段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叙府路东段(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0mg/100ml,遂将其带回办案区并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23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