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酒后驾驶黑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五中岗南侧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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