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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控股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街道**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2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8****号灰色雪佛兰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饭店的停车场往东欣彩虹城方向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桥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34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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