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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393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局集体户,现住蒲城县**镇**村。工作单位***政府,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E*****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镇街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5.97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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