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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湘乡市新湘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湘C*****小型汽车由湘乡市区途经镇湘桥往东山办事处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8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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