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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蒙古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85********,本科文化,呼伦贝尔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无前科,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6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00时05分,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车在海拉尔区兴安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微波网吧门前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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