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85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北路**号。2015年5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丁海涛酒后驾驶浙D3****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村出发驶往**集镇。19时59分许,途经诸暨市**线-**100M处被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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