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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镇**村**号,务农,群众。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蓝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35mg/100ml。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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