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扬州市开发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KG****号小型汽车,由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塔影村东庄组**号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路新盛小学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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