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餐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号**室,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处,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郦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