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餐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号**室,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处,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郦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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