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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晋B****3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瑞东南路与四环路十字路口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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