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庄**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庄寨中心转盘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心转盘南侧时,被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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