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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6********,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L8****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沿禾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南路戴梦得商场附近路段时,因遇民警设卡检查,其操作不慎,造成车辆与道路右侧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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