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J*****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花卉路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照片、前科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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