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3********,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曲某某等人在西固区**酒吧一起喝酒,喝至次日凌晨1时许。2020年9月8日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铝医院附近时,被兰州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37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结果单、血样提取结果单、尿样送检单、现场检测报告、办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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