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B****小型面包车经过三门县海游街道工业大道2号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检查发现。在现场经呼气检测,丁某某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血液检验,其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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