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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1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B****小型面包车经过三门县海游街道工业大道2号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检查发现。在现场经呼气检测,丁某某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血液检验,其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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