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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51分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吉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早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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