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洪某某**镇**村01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20分许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黑色捷达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洞城内**北路**村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7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11.92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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