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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6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回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经鉴定,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21mg/100ml)驾驶贵GF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次日00时02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佛堂镇三角店58号前地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林某某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王某某的浙GR9****号小型轿车以及项某某的浙G8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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