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街**巷**街坊**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8日,中信银行**分行到经侦大队报案称李某甲在其行申请信用卡逾期透支本金173390.57元。2016年2月2日李某甲本人申请办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初始额度2.5万元,后额度自动提升至6.4万元。卡办下后李某甲直接借给其嫂子丁某某使用。2017年1月14日开始丁某某将透支款项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多次大额分期,至2018年7月开始无法还够最低还款额,2019年1月5日之后再未还款。中信银行2019年3月至8月期间对持卡人李某甲进行了多次有效电话、短信、邮寄和上门催收,李某甲均已收到。丁某某因无法联系,银行无法对其进行催收。经查,李某乙和丁某某是共同实际用卡人,李某甲未使用过该卡,而该卡透支资金均用于李某乙和丁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买车等过程中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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