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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景县****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景县民政局工作期间,于2014年为辛某某(2013年12月份退伍)办理了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并知悉银行卡初始密码,通知辛某某领取银行卡,但后者一直未将卡领走,丁某某将卡号和密码告知了辛某某,辛某某将卡绑定了支付宝和微信,并于2018年1月通过支付宝、微信将三万多元的自主就业金用于转账消费。期间银行卡一直由丁某某保管,2018年7月2日,辛某某银行卡收到退伍兵自主择业生活补助金20572元,丁某某使用辛某某的银行卡于2018年7月4日pos机消费518.5元,2018年7月6日通过ATM机银行卡转账10000元,2018年7月7日在ATM机上取现1000元和5000元,2018年7月15日通过pos机消费557元,2018年8月3日ATM机转账1632元,加上银行扣除的手续费,丁某某共刷取辛某某银行卡18719.5元。丁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将自主择业生活补助金20572元归还辛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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