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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保险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号**广场**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30日,丁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人为制造皖******小型轿车与皖******小型轿车相撞的事故,后诈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2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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