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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60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黎苑小学北门多宝广告刻制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一枚,刻制完毕后,郑某某前往多宝广告在支付刻章费用135元,郑某某取回印章后放在融华世家1栋三楼汉威置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办公室抽屉内,随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印章带至家中并在“相山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备案回执单”中加盖该枚印章,为天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消防备案业务,使用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此印章销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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