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设,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42分许,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确山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仲裁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
3.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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