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20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某某、郑某某,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17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双珠路与水灵山路口北侧,**楼门前停车场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的电动二轮车、李某某停放的电动二轮车、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坐在车后平台上的焦某某相撞并驶至平台下碰撞,致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焦某某受伤入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焦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