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2001********,汉族,潍坊**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潍坊****(临时)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沿利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大项家村北侧处时,将前方在路东边步行的行人白某某(女,73岁)、辛某某(女,67)撞倒,致白某某、辛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白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头部及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形成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白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其父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陪同伤者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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