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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5时许,被不起诉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柳河镇新兴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兴北路与滨河北街交汇处时,与沿滨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柳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死者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丁某某投案自首,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丁某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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