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大道**西区附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0日12时50分,丁某某驾驶豫S7****低速货车,沿河南省固始县杨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冯岗村路段,遇同方向马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马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死亡。经尸体检验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内出血死亡。固始县公安局认定丁某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前科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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