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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李某某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四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瑞丽市**家园**栋**号。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某某,陇川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起诉到瑞丽市人民法院。期间,瑞丽市人民法院根据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决定退卷到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其后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本院受理后作了并案处理。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在被告人丁某某实际控制管理瑞丽市润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可代偿本金及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通过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110.5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员共计314人,截止案发时尚未归还本金5823.9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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