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庙**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2月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同案人丁要紧(未到案)的邀集下,指使同案人蔡某某(已判决)纠集同案人黄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窜至汉某某**庙社区,用钉锤将瞿某某家6张麻将机和李某某家7张麻将机砸坏,经鉴定损坏麻将机价值22112元。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黄某某、丁建军等人证言;3.被害人瞿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取得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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