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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男,族,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021969********高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办事处**巷**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苑*期**楼*单元*楼东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7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6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3月14日11时10分,被不起诉人丁某驾驶豫D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许昌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路与魏武大道转盘东北角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从前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抢救无效陈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留在事故现场,履行了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的义务,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对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丁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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