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社区居委会第**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衡阳市奇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梁地段时,其车前部碰撞到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丁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丁某与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取得了谅解。
事故发生后,丁某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已和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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