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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乙虚假诉讼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镇**庄**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丁某乙于2012年5月1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16日,案件一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6月12日,案件二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

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乙、梁某某、丁某甲与被害人牛某某于2014年在榆中县参与某某组织的赌博活动中,牛某某向丁某乙、丁某甲分别借款40000元、7000元用于赌博并打借条。2016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丁某乙、梁某某、丁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丁某乙要求被害人牛某某将2014年在赌场向其所借40000元赌债以连本带息88OO0元的借条写给丁某乙;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丁某甲以倒账的方式将2014年在贾某某赌场内与丁某甲共同借与牛某某的赌债7000元以连本带息20000元的借条的形式写给梁某某。2017年,犯罪嫌疑人丁某乙、梁某某分别将牛某某起诉至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3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牛某某偿还丁某乙本金88000元,并承担利息21120元,合计109120元;2017年5月8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0123民10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牛某某偿还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始丁某乙供述88000元借条系赌场中借给牛某某40000元的高利贷,另加利息构成,并且和牛某某陈述、丁某甲证词一致。如果该债务属实,则牛某某与贾某某、丁某乙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赌场上提供资金用于赌博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后来打借条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务并起诉,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丁某乙后期供述,88000元借条系牛某某因生意周转借贾某某48000元加利息衍生出来的,与赌场借贷无关,并且提供倒账的条据复印件,证明起始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存在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务的情形。本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牛某某确实拿到了现金,究竟是赌场中借贾某某和丁某乙的钱,还是由丁某乙担保从贾某某处借的生意周转金,因关键证人贾某某死亡,丁某乙提供倒账的条据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确认。经两次退查,上述事实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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