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8********,群众,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区**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8**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驶至071村道(**线-**村)**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92.7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无醉酒、饮酒驾驶机动车前科,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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