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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6号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8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D**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东纵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金敬民的检测结果为89.8mg/100ml,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6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强制措施凭证、人员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车辆照片、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平面图;4.司法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68mg/100ml,且其无醉酒、饮酒驾驶机动车前科,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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