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0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J****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鸡泽县东纵路(西于口-八家寨)-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2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2mg/100ml,且其无醉酒、饮酒驾驶机动车前科,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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