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鸡泽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街,现住鸡泽县**小区**号楼。2018年10月31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以信用卡诈骗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02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4日,被害人田贺国将其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183********)交由其朋友王某某使用,08月28日王某某不慎将该信用卡丢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捡到该信用卡后,利用该信用卡1000元以下免密免签的功能,通过其持有的绑定其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7281********)的随行付、瑞银信等POS机进行刷卡,刷卡资金转入其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自8月30日至9月10日,张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共计刷卡14笔,累计人民币11228元。
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