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现住该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6时许,在鸡泽县**乡**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门口,对门邻居马某某(田某某母亲)用废煤球垫过道雨水沟,李某某嫌雨水回流到其家就不让垫,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及其父亲田某某二人先后从家中出来,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用手将马某某耳部打伤,田某某用铁楸将李某某头部打伤。后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1.疾病学诊断:案发时无精神病,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双方民事已调解,相互取得谅解,系邻里纠纷,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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