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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8195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住**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上海**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为抵扣税款,以按6%支付开票费方式,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购买夏津*甲纺织有限公司、夏津县*乙纺织有限公司以上海**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涉及金额3589080.33元,税额610143.67元,价税合计4199224元,涉案增值税专用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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