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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其工作的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五行龙丹”系非法产品,仍积极帮助运送、包装、宣传,且在案发前后伙同侯某某、年某某、左某某、沈某秘密转移、销毁赃物,串通公司同事躲避审讯。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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