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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刘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邯郸市**警用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019年12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强,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7年11月在邯郸市永年区**大道南侧**小区**区**间门市成立邯郸市**警用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进一步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查认定:邯郸市**警用器材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销售给公安部门、政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警用装备1441台(套),销售收入合计262124.50元,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置。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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