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胡同**号,现住户籍所在地,系邯郸市复兴区**局临时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监视居住,当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按期年检、无交强险的车牌号为冀D**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肖河村牌坊西侧路口右转弯时,将沿309国道由西向东骑二轮电动车的孙某某(苗某某乘坐)撞倒,造成孙某某和苗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丛台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某、苗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D**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右前下部与小鸟牌电动二轮车左侧下部发生过碰撞接触;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孙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苗某某均系颅脑、颈髓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拔打了122、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2021年1月28日,邯郸市复兴区**局代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0.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李某某拔打122、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依法可认定自首;邯郸市复兴区**局代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0.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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