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路**号胡同**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汽车,沿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快速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户村镇附近,因迷路而睡着,后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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