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西**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动力部经理,现为该公司生产部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右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山西**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庞某某淹死在污水池内。右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调查,右玉县政府于2018年8月1日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经调查:
山西**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员工庞某某因未系安全带未带防毒面具,盲目进入格栅槽和格栅集水池作业,是造成此次淹溺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山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常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原品控经理湛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原设备动力部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因疏于管理,未组织且未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制止和纠正庞某某未系安全带等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庞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经调查认定,**公司“7.28”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庞某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领导责任,犯罪情节较轻;且山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已与庞某某的家属达成工伤调解赔偿协议,依据《山西省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要求,惩治企业人员犯罪与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相结合,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山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右玉县重要龙头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离不开掌握生产技术的人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已被调离原来的管理领导岗位,但还在重要岗位工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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