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汾阳市城内**街**号门面房“****”经销店,该店后改称“瑞年国际”经销店,先后与35名受害人签订“品牌兼职推广代言(万人代言,百万见证第一季)”协议,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以“****”店为依托,推荐理财产品氨基酸为幌,每交10000元每月返还1000元的月利并免费赠送三盒氨基酸为诱饵,鼓吹为“瑞年国际有限公司”代言,通过健康讲座和赠送小礼品,在汾阳城内**街**号门面房内大肆宣传,截止目前与35名受害群众签订了《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非法吸收资金65万元,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2万元。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将非法吸收的65万元通过其丈夫岳某某全部转入瑞年国际公司。瑞年国际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人代表王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程某某主观上是否对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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