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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高坪村**村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地铁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结后,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M**W*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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