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高坪村**村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地铁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结后,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M**W*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