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庄**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违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的意愿,将以上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崔某某办理信用卡,后崔某某使用以上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向王某某隐瞒了其办理信用卡成功的信息,将以上骗领的信用卡留作自用。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